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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 我出生時就是人生的高峰。先父是貴族院議員,他用牛奶洗臉。他的兒子過得一天不如一天,需要靠寫文章掙錢。因此我可以理解所羅門王無盡的憂愁以及賤民的骯髒。──太宰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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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排行榜好物分享太宰治自述是為了創作《晚年》而生,若之後多活了些時間,不得已又再出了短篇集,他將為那本書取名為《歌留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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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太宰治
新功能介紹- 譯者: 王淑儀
- 出版社:麥田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4/07/05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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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女子一早被舔醒 睜眼與「床伴」四目相對…竟是大蟒蛇!
澳洲1名女性史坦(Sally Stent)日前一早從床上醒來時,感覺「有東西滑過臉頰」,她定睛一看,竟見1條大蟒蛇躺在身邊,距離自己不到10公分;史坦雖然驚嚇不已,但卻保持鎮定慢慢的走出房間,最後專業抓蛇人士也順利捕捉到這條蛇。
據《每日郵報》報導,住在澳洲布里斯本(Brisbane)的史坦日前因為搭乘深夜班機,直到半夜2點才到家,當時她因為相當疲倦,所以返家之後倒頭就睡著了。隔天早上史坦感覺到有東西滑過臉頰,睜開眼睛竟發現是1條蛇在舔她!史坦雖然受到很大的驚嚇卻沒放聲尖叫,她仔細觀察了一下,發現這條蛇的體型很大,從她的床頭櫃垂到床上,而蛇頭就正對著自己,距離不到10公分。
史坦盡量讓情緒穩定,正常的下床並走出房間,當時她的父親也在家,史坦覺得自己要很小心的跟父親這件事,所以還先倒了杯茶給父親,才說「順便說一句,我房間有1條蛇」。父親果然如她所料超激動,直到1團購人氣商品好康報報5分鐘後才冷靜下來,不過當時那條蟒蛇已消失無蹤,史坦的父親還以為是她把蛇給處理掉了。
後來史坦找到當地的捕蛇專家,順利捕捉到這條蛇,專家說這條蛇可能是想到安全的地方以便消化肚子裡的食物。史坦的住處原本沒有做防護措施,但她現在已經將每一扇窗戶都加裝了紗窗,以面再遇到這種意外的「床伴」。
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審慎簽定演藝契約
文 / 陳志銘
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,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、韓劇夾殺之下,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、才藝出線,可說是難上加難,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。倘在出線之後,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,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,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,甚至對簿公堂,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。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,卻差點餓死路邊,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。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,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,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,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(妳)、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,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,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、對等,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。
第一,身為明日之星的你(妳)被挖掘了以後,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,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(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、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),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「演藝經紀契約」,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,因為你(妳)只是一位rookie,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。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,大概會有下列幾項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。
(三)競業禁止(非經經紀公司(人)同意,不得擅接演出)。
(四)著作權歸屬約定。
(五)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。
(六)形象維護(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)。
(七)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。
(八)違約金約定。
(九)演藝經紀契約轉讓、讓渡約定(可否單方面,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)。
(十)續約時,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。
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:
首先,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。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(甲方為OO經紀公司,乙方為OOO藝人),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,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,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,人多口雜,人少則好談,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,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。所以,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。
接著,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。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(發張EP,試人氣水溫),多則10年也有。契約存續期間短,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、規劃;契約存續期間過長,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,會認為綁手綁腳,不利於解約,另尋東家。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,考量唱片製作周期(要出幾張)、戲劇(要拍幾齣)的屬性不同、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,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。再者,如尚有兵役、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,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。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,而時間無法併用時,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。
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,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,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,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,甚至是星馬地區,亦應一併檢視考量,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,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,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。
再來,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,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,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,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,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,並徵得同意,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,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(通常會有爭議,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)。
待續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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